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