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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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五二號
聲明人乙○○即繼承人右聲請人因其母即被繼承人甲○○(原名 吳梅 、 吳芳枝 、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中縣○○鄉○○村○○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官張惠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