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鍚欽 律師
陳姿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六樓圓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曾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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