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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