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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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65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李寶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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