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王璿達

相對人 柯信安

相對人兼

上1人代理人 吳彩霞

關係人兼

柯信安代理人 柯聖賢

關係人 吳昊恩吳深煇 之繼承人

吳家發 即吳深煇之繼承人

吳坤山 即吳深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復按拍賣抵押物程序僅得為形式審查,而所謂形式審查,係就雙方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從其外觀及記載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是就當事人間所提出外觀證明文件,依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有擔保債權存在,法院自應准許裁定拍賣抵押物。至於聲請人所提出文件是否為真正,實際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或其數額為何,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吳深煇(歿)、相對人吳彩霞、關係人柯聖賢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於民國87年8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吳深煇(歿)及第三人漢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向聲請人多次借貸,尚積欠2,616萬6,48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業經強制執行無結果,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移轉登記為相對人吳彩霞、柯信安所有,抵押權應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18255號債權憑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地籍異動索引、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債務人吳深煇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庭函文等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吳彩霞、關係人柯聖賢雖具狀稱:伊等未曾向聲請人借貸,債務人吳深煇及第三人漢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聲請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與本件抵押權設定無關等語,惟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務人既包括債務人吳深煇在內,聲請人持上開債權憑證為憑,主張為本件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本院依形式審查,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倘相對人等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1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和美鎮

竹營

0000-0000

405

全部(吳彩霞405分之241、柯信安405分之164)

重測前:和美段173-2地號

(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1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1樓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店鋪、停車空間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

1層:140.1;騎樓:104.87;總面積:244.97

全部

(柯信安)

共有部分:竹營段00000-000建號;19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002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2樓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

2層:251.24;總面積:251.24

全部

(柯信安)

共有部分:竹營段00000-000建號;19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003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3樓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

3層:251.24;總面積:251.24

全部

(柯信安)

共有部分:竹營段00000-000建號;19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004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4樓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

4層:251.24;總面積:251.24

全部

(柯信安)

共有部分:竹營段00000-000建號;19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005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5樓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

5層:251.24;總面積:251.24

全部

(柯信安)

共有部分:竹營段00000-000建號;19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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