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池振亨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案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侯弘偉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