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許會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許會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邱正忠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正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邱正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路○○號)於99年12月19日死亡,茲因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為此,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一)聲請人上述之主張,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及本院100年10月11日東院裕民孝100聲795字第1000015542號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二)被繼承人已於99年12月19日死亡,相對人乃被繼承人之配偶,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