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施用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耀庭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蔡立群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