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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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 劉泓志 被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范文豪 被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凃裕斗 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施良波 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定代理人 劉令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