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游建國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游建國起訴時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游建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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