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56號聲請人 呂錦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慶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