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0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德明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年度執緝字第173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受刑人聲明異議客體,應以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之指揮不當為限。經查,異議人即受刑人張德明(下稱異議人)係以請求重啟審理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為由聲明異議,乃係就該判決表示不服,而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執行方法有何不當聲明異議,即與前開聲明異議之要件未符,自難認異議人之主張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