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28號上訴人 陳美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子朋 等3人間因102年度醫字第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19,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