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4號上訴人 何秋蓮 被上訴人富山世貿寶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富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山世貿寶座管理委員會間因102年度訴字第
68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0萬7,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2,5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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