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裕民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裕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裕民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