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韋棋(原名王韋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韋棋(原名王韋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韋棋(原名王韋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37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7
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