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96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潘玥蓉 即 潘佳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自民國94年1月25日起至民國98年1月2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固定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