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建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56號上訴人 胡金谷
胡明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上訴人全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勝彥 上訴人 賴五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