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8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朝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26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209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黃翰義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