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4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方于甄債務人 廖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方于甄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廖淑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7筆,合計借款本金284,57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方于甄自民國103年7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9,43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廖淑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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