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調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調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調補字第11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號),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係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應繳調解費新台幣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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