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0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私立學校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4號
參加人高苑科技大學代表人 曾燦燈 (校長)住同上
參加人高苑科技大學董事會代表人 陳怡蓁 (董事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