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36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
有其戶籍謄本1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嗣原告於97年4月28日當庭以言詞聲請將本件移
轉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