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簡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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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花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9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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