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花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30688號
債權憑證所載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新台幣868,000元及遲
延利息轉讓予案外人 李國祥 ,經於民國96年5月3日以附件所
示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郵務人員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回執
、債權憑證各1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