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7092號
原 告 上璟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柒佰壹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 陸佰 肆拾貳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
陸佰肆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