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6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契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原告甲○○○
乙○○丁○○戊○○己○○○庚○○辛○○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代表人 周信利 訴訟代理人 賴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契稅事件,原告不服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府行救字第○九五○一七九○一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金釵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鼎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