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07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孫名商 被告華葳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羅伊婷 人被告 黃月燕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書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