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60號上訴人 潘雪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元 因102年度訴字第960號返還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