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72號原告 曾登 和
曾秀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原告與被告 吳金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86,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