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7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劉志展  (年籍詳卷)
被移送人  陳政宏  (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12月2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480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展、陳政宏互相鬥毆,陳政宏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劉志展
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志展、陳政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1月29日16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劉志展、陳政宏互相鬥毆、拉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劉志展、陳政宏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員警密錄器光碟1片。
㈢經勘驗前述員警密錄器光碟,可徵員警到場前被移送人劉志
展、陳政宏即已在路旁互相鬥毆、拉扯,當員警到場制止後
,被移送人陳政宏因不滿劉志展在旁言語,多次不聽員警制
止後,衝向劉志展處與其互為拉扯。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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