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李振明
王東隆 同上被告 曾順發 原住南投縣水里鄉○○村○○巷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