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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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告 黃靖光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 賈卓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837元【計算式:(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00元×系爭土地面積666.9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144)+(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400元×系爭土地面積106.5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519,8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雅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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