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42號聲請人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雪青 、 何雪秋 、 何欣蓉 、 高尤敏 、 何品璇 、 高慶洲 、 高仁志 、 何嘉揚 、 何楷庠 、 何佳樺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ꆼ被繼承人 何林春花 之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