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20號原告 洪文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錫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