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罪,於民國94年12月28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確定,於95年4月19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8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421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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