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6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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