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麗婉 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債權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公司(兆豐國際商銀轉讓)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萬泰銀行)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許瑞君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大眾銀行)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公
司讓與)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經本院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或所得,僅其自承有車牌號碼為000-000000之山葉YA50S機車乙輛而已,本院認其現值應幾近於零,並經各債權人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另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曜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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