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48號原告 吳兆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