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1號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潘隆政 上訴人 趙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7,5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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