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芳煙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
8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5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
1年10月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