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6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建文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建文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被告蘇建文係告訴人 郭鏽潔 之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夫妻關係,遇有感情問題,竟不思理性解決,進而暴力相向,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結果,並衡酌告訴人受傷之程度、犯後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及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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