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胡鎮輝 被告 古勝權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1號誣告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5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玉蕙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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