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楊正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霰彈槍罪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其所面臨之罪責甚重,且被告目前無業,顯有因逃避刑責而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3月30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業於同年6月3日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于傑
許雅婷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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