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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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 沈玉靜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賴怡馨 律師被告 蕭清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