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218號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武姿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違約金請求之起、訖日及計算方式(原聲請狀聲明意旨漏載違約金請求之訖日,且聲明意旨亦不明確)
二、債務人武姿辰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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