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49號聲請人 賴冠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逸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請求利息按年息12%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相對人陳逸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