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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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14號
原   告 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璋
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正堂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44
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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