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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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14號
原 告 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璋
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正堂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44
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