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分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4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86年10月14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195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現於臺灣臺中戒治分所執行強制戒治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董明惠